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

?智能總結2021年11月1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頒布七周年。今天帶大家了解一下我國《反間諜法》相關知識。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
2021年11月1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頒布七周年。今天帶大家了解一下我國《反間諜法》相關知識。

一
什么是間諜行為?
根據《反間諜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1、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2、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3、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二
《反間諜法》相關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間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予以處分,或者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zhí)行任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zhí)行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泄露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的,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公民和組織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權利:
1、因協助反間諜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時,可以請求予以保護。
2、檢舉、控告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
義務:
1、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人員防范、制止間諜行為。
2、對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其他協助。
3、發(fā)現間諜行為、及時報告。
4、如實提供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證據。
四
維護國家安全,日常哪些細節(jié)要留意?
1、機關單位的電腦內外網不混用;
2、不在內網專用電腦上使用無線網卡、無線鼠標、無線鍵盤等無線設備以及外單位的存儲介質;
3、及時更新殺毒軟件,加強對病毒的防范,不把一些涉密信息隨意發(fā)到互聯網上;
4、在微信朋友圈曬照片,要注意照片中的背景,不能在軍事基地、軍用港口等地未經允許拍攝;
5、理性表達愛國行為,不要在社交平臺發(fā)布不該不合適的言論和照片;
6、危害國家安全可疑行為或其他破壞活動時,致電12339及時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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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對每個公民來說
既是憲法義務,也是法律底線
從現在開始
時刻提醒自己和身邊人
不要被不正當的眼前利益誘惑
決不做危害國家安全的事
在反間諜法頒布實施7周年到來之際,國家安全機關公布三起危害重要數據安全的案件,旨在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對非傳統安全的重視,共同維護國家安全。
案件一:
某航空公司數據被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網絡攻擊竊取案
2020年1月,某航空公司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該公司信息系統出現異常,懷疑遭到網絡攻擊。國家安全機關立即進行技術檢查,確認相關信息系統遭到網絡武器攻擊,多臺重要服務器和網絡設備被植入特種木馬程序,部分乘客出行記錄等數據被竊取。
國家安全機關經過進一步排查發(fā)現,另有多家航空公司信息系統遭到同一類型的網絡攻擊和數據竊取。
經深入調查,確認相關攻擊活動是由某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精心謀劃、秘密實施,攻擊中利用了多個技術漏洞,并利用多個網絡設備進行跳轉,以隱匿蹤跡。
針對這一情況,國家安全機關及時協助有關航空公司全面清除被植入的特種木馬程序,調整技術安全防范策略、強化防范措施,制止了危害的進一步擴大。
案件二:
某境外咨詢調查公司秘密搜集竊取航運數據案
2021年5月,國家安全機關工作發(fā)現,某境外咨詢調查公司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頻繁聯系我大型航運企業(yè)、代理服務公司的管理人員,以高額報酬聘請行業(yè)咨詢專家之名,與我境內數十名人員建立“合作”,指使其廣泛搜集提供我航運基礎數據、特定船只載物信息等。辦案人員進一步調查掌握,相關境外咨詢調查公司與所在國家間諜情報機關關系密切,承接了大量情報搜集和分析業(yè)務,通過我境內人員所獲的航運數據,都提供給該國間諜情報機關。
為防范相關危害持續(xù)發(fā)生,國家安全機關及時對有關境內人員進行警示教育,并責令所在公司加強內部人員管理和數據安全保護措施。同時,依法對該境外咨詢調查公司有關活動進行了查處。
案件三:
李某等人私自架設氣象觀測設備
采集并向境外傳送敏感氣象數據案
2021年3月,國家安全機關工作發(fā)現,國家某重要軍事基地周邊建有一可疑氣象觀測設備,具備采集精確位置信息和多類型氣象數據的功能,所采集數據直接傳送至境外。

國家安全機關調查掌握,有關氣象觀測設備由李某網上購買并私自架設,類似設備已向全國多地售出100余套,部分被架設在我重要區(qū)域周邊,有關設備所采集數據被傳送到境外某氣象觀測組織的網站。該境外氣象觀測組織實際上由某國政府部門以科研之名發(fā)起成立,而該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搜集分析全球氣象數據信息,為其軍方提供服務。

國家安全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聯合開展執(zhí)法,責令有關人員立即拆除設備,消除了風險隱患。
數據安全關乎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是非傳統安全的重要方面。國家安全機關提醒社會公眾,公民和組織如發(fā)現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請撥打12339國家安全機關受理公民和組織舉報電話,或登錄國家安全機關互聯網舉報受理平臺www.12339.gov.cn進行舉報。
點擊下圖,查看相關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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